車輛勿停人行道 還給行人安全的路!

【記者高金次/新北報導】日前一名葉姓計程車司機聲稱要讓乘客下車,因此將車輛臨停路邊,他認為未影響交通,不服遭到警方舉發,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法官勘驗採證影像後,發現車輛是停在路邊標線型人行道上,已屬違規行為,明顯阻斷行人可通行區域,有妨礙行人通行之虞,人行道並非可供臨時停車 ,因此判葉姓司機敗訴。   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,今(114)年 1 至 8 月於人行道違停(含臨停)件數計 10 萬 2,510 件,其中汽車 3 萬 6,277 件、機車 6 萬 6,233 件,相較去年同期違規件數增加 2 萬 2,386 件、比率增加 28%;另今年因人行道違停(含臨停)而肇事者計有 47 件,較去年同期增加了 21 件、比率增加80%。

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,營造「行人安全行」的友善步行環境,需要全民合作,而「行人優先,安全至上」的理念,不僅駕駛人行經「行人穿越道」時要停讓行人,也不要在人行道(含標線型人行道)上停車,加強守護年長者 、行動不便者、家長與孩童的人身安全,落實人本交通文化於日常。(圖:交通局提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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